辦理依據: 1.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 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2.未依規定填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injury.cl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