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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研討

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 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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