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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機構管理系統

01.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所指負責人係指廠礦企業及工會負責人 02.職工福利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委員出席會議 03.廠礦企業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以不兼任該會職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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