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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機構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 得派員檢查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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