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偶然間看到大作,幾點回應如下: 1. 文中所指"共同承攬",引用的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則依現行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之內容,各成員廠商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2.所謂聯合承攬,從英文Joint Venture的原意看,並不限於同業間的聯營組織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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