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聯合執業之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98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稅額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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