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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