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學雜台(87)技(二)字第八七 六七五八三號函辦理。 二.本校於本年度學雜費(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各項實習費等)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經費作為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並全數使用於學生就學補助項目上,不得作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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