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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 考試院組織法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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