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及薦任二官等考試。 本法修正公布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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