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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3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713640 號函頒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執行老人 福利法賦予之任務,辦理收容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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