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1、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未達10萬元不會被限制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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