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266第1項第1款、第2款退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者,應扣除已支出費用之規定,即日起,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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