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上述兩條為代位繼承,皆指第一順位之繼續承人喪失其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在台灣的遺產當然是以台灣法律為主,畢竟那可是「登記」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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