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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