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時間. 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 102.09 .11. 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 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1. 施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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