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字第0980007438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縣(市)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辦理。二、附屬單位預算分為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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