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 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 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收治處置資訊。 四、其他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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