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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一、緊急應變處理目標與程序

(一) 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虞之場所。 (二) 處置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 (三) 具強烈微波、射頻波、噪音、雷射、非游離輻射及游離 輻射等場所。 (四) 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 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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