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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版民法總則重點(四) @ 路遙知馬力:: 痞客邦PIXNET ::

(1)意義:形成意思表示之原因、考慮因素或心理基礎有錯誤。 ... 錯誤:§88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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