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台灣某鋼鐵公司(賣方)於 1997 年銷售鋼鐵乙批至中東某進口商,金額 25 萬美元,付款方式為信用狀。簽約後買方即從約旦開出信用狀。賣方收到信用狀經審查接受後,即裝運出口,於取得海運提單及繕製其他單據以備押匯時,再次審查信用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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