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辦理。 第三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署務,並設下列各組、室、水利防災中 心、河川勘測隊(其組織架構圖 ...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