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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