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需修正之相關法律,歷經數年,業於98年1月21日完成修法程序。旋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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