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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人事處 - 留職停薪 - 中華民國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R.O.C.)全球資訊網

A:原則上其復職期間應為100年1月1日,但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則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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