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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人事處 - 新退休法 - 中華民國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R.O.C.)全球資訊網

A:依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規定,1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之條件,始得於年滿55歲之1年內退休時,加發5個基數。所以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雖在101年1月1日剛好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退休,亦無法加發5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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