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 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 ..... 一、僅再利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公告免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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