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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五)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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