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劃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7年) 內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促使未登記工廠永續合法經營。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相關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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