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誤開立非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並已交付買受人,該如何處理;亦接獲買受人檢舉營業人開立非當期統一發票案件。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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