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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部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2014年7月24日 - 查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現修正為第4項及第6項)規定,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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