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編組: 本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警察、消防及醫院等機關除外),得依法令規定、市長政策指示及階段性業務需要,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 」第十一條、本府任務編組案件審議原則,設置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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