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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範圍, 僅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及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為限

(五)行為時所得稅法第92 條第2 項:「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 稅款之日起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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