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為時所得稅法第92 條第2 項:「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 稅款之日起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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