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因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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