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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附件二 - 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總說明 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五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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