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556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3條條文 第 一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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