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二三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八二O六九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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