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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得否擔任公務人員?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28條歷年修正,對其中「精神病」部分有所變動。民國91年1月29日修正前原條文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民國91年1月29日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民國97年1月16日卻又修正回「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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