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99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稱審查會)為應審查業務需要,得以分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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