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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97 年 1 月 8 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 雇主對擔任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課程名稱: 粉塵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 (回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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