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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刑事訴訟法「準備程序」與「簡式審判」之重要爭點 - 保成學儒法政網

刑事訴訟法§273: 「I、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 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審判期日前先進行準備程序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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