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所說的 common law 的部分內容,我認為翻成「常識法」也許是不錯的方式。 因為,雖然我們”一般”並不會特別說「交貨方式」,但是交貨方式會影響交貨時間。 試想先收錢再給貨的情形,如果不知道交貨方式,可能會引起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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