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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