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與申請期間: (一)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但期間內因補助款用罄,需縮短補助期間者,由經濟部另行公告終止補助。 (二)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起至101年9月16日止,以郵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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