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第二次催繳通知單發出後,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在十日內【次月十五日前】繳清欠繳管理費及當月應繳之管理費。超出限定期間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對欠繳之住戶停止一切管理服務,並限制其使用公共設施,同時以 ...
blog.xui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