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權限制 (民557條)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關事務 (民553條3項)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書面授權 (民554條2項)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共同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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