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100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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