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股票 : 有價證券因交易異常,被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布為處置證券者,除延長每盤撮合間隔時間為五或十分鐘外,另委託量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時,須收足款券始得接受委託。但信用交易者了結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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