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回 辯論主義~民訴法基本原則之二 3 - 6 上例乙即使已有符合「1.意思與表示不一致,2.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之具 體的事實,甲主張有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具體的事實,經法院認為真 實,則其判決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元」(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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