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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

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已按第17/2001號法律所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予以通過及確認; 考慮到上述組織架構規章的性質,宜於《公報》上刊登該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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